□新華社記者賈立君於嘉
  2014年最後一天——12月31日的早晨,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前往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書顯示,呼格案賠償金額為205萬餘元。
  “金錢無法換回生命。”夫婦倆說,他們只是希望儘快恢復平靜的生活。“對於我們來說,這意味著案子畫上了一個句號。但活生生的一個孩子,硬把他推到死亡的路上,我們的心真的永遠都平靜不下來。”夫妻二人再次表示,希望公檢法部門吸取教訓,避免冤假錯案發生。
  到法院領取判決書獲賠償205萬餘元
  2014年12月31日9點19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新浪官方微博“北疆法聲”發佈消息稱,法院已於當日將呼格吉勒圖案“國家賠償決定書”送達。記者於10點左右趕到呼格吉勒圖父母家,獲悉法院並未來人,要求家屬前往領取“決定書”。
  10點30分左右,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從法院趕回家時,已有數家媒體記者等候。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告訴記者,早晨8點多鐘,律師打電話讓他們去法院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他們乘公交車於9點左右趕到法院,等律師到達後,9點30分左右,他們一同被領到法院會議室,簽字後領到決定書回家。
  這份《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12月25日,李三仁、尚愛雲夫婦以其子呼格吉勒圖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法院提出三項國家賠償請求: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10475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15555.50元;生活費160200元。三項共計3723335.50元。
  “決定書”說,按照法律規定併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法院與賠償請求人達成三項協議: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7580元,這是按照國家2013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2379元×20所得數字;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這是按照國家2013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200.69元×60所得數字;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以上各項合計共2059621.40元。
  獲賠與請求金額相差166萬餘元部分將用來重新給兒子買墓地
  法院決定的國家賠償金額,與呼格吉勒圖父母請求賠償金額相差1663714.10元。其“出入”主要集中在“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生活費”方面。
  對此,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解釋說,“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是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為依據提起的,而呼案所涉及的被執行刑罰是最為嚴厲的死刑,這對其親屬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無疑是極其嚴重的。鑒於這種特殊情況,法院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這個數額是法院綜合考量本案的具體情況確定的。
  對於決定中沒有考慮呼格吉勒圖父母的生活費問題,法院解釋說,《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雖然規定,“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但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退休後均有退休金,且高於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因此,賠償協議和決定中沒有此項內客,請求人對此也表示理解和同意。
  同時,法院方面解釋說,從《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看,因再審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的,若屬原判死刑已經執行的情形,侵犯的權利客體不僅包括生命權,也包括死者生前被押期期間的人身自由權。儘管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在書面申請中沒有單列此項賠償請求,但本著依法賠償和主動告知權利的要求,法院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
  呼格吉勒圖的母親尚愛雲說:“賠償金額是國家法律的條條框框算出來的,我們也不能漫天亂要價。”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也表示,“我們對賠償金額不存在滿意不滿意的問題,這隻不過是精神上給了一種安慰、撫恤。給的錢再多也抹平不了我們心裡永遠的傷痛。”
  據悉,他們已將個人銀行賬戶留給法院,待賠償金到賬後,家人打算選個合適的時間,給兒子呼格吉勒圖重新買一塊好一點的墓地。
  律師評價稱賠償數額比較合適追究錯案責任人經濟賠償有待進一步落實
  呼格吉勒圖案再審和申請國家賠償階段的代理律師苗立告訴記者:“賠償數額比較合適,尤其是精神損害撫慰金超過了死亡賠償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35%,體現了司法部門對此案特殊性、法律精神和公平正義要求的充分考慮。”
  對於國家賠償金由哪方出,內蒙古宏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艾國平、內蒙古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白永利等業內人士表示,賠償金由自治區財政出。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向有刑訊逼供等方式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實踐中,相關責任人雖然受到了行政和法律責任處罰,但追究經濟賠償的案例不多見,這方面有待進一步落實。”白永利說。
  對於近年來一些曾引起轟動的錯案,記者梳理了一下相關的賠償結果:
  1,佘祥林“殺妻案”。1994年被判處死刑,2005年無罪獲釋,關押11年,獲賠90萬元。
  2,趙作海“殺人案”。1999年被控故意殺人,2002年被判死緩,2010年4月無罪獲釋,關押11年,獲賠65萬元。
  3,王本餘“姦殺案”。1996年11月被判處死緩,2012年真凶落網,2013年7月改判其強姦殺人罪名不成立,關押18年,獲賠150萬元。
  4,張高平、張輝叔侄兩人“姦殺案”。2003年張輝被一審判處死刑,張高平被判無期徒刑,2013年3月二人被宣告無罪,關押10年,二人分別獲賠110萬元。
  艾國平說:“呼格吉勒圖案件涉及的國家賠償,既是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又是對人性的回歸,通過賠償,使公民個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到充分尊重。”
  也有部分律師表示,2010年正式納入國家賠償範圍的精神損害賠償,及其在個案中的賠償額度調整,說明整個社會對生命價值的充分認識,生命和尊嚴“越來越值錢”。
  據新華社呼和浩特12月31日電
  (原標題:賠償金只是“數字”無法換回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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